2024-12-10 06:00:01 1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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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压力容器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3.1 5.3.2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5.3.2 固定式压力容器改做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5.3.3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3.4 快开门式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快开保护联锁装置缺失或失效。
5.3.5 氧舱的接地装置缺失或失效。
5.3.6 气瓶的瓶阀、泄压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压力管道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压力管道,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4.1 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
5.4.2 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5.5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5.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5.5.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5.5.3 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