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4 12:00:01 2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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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标认证须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管理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一、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GJB 9001C-2017认证应具备的条件
1.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行政审批资质或行业资质),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资源,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 应为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3. 申请认证前须按军用标准GJB 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或现场。
获取GJB 9001C-2017认证的意义
提高和改善组织的管理水平,增加知名度;
提高和保证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有效降低质量事故或不良事件的风险,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为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相关军工资质打下良好基础;
取得进入军工市场的通行证,有利于增强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3、建立并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3个月以上,且已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4、对已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任务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军事代表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对尚无装备研制生产经历,但有装备研制生产相应能力,且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有研制、订货意向的单位,应有相关装备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
5、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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